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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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处转发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监察厅文件 教监[2002]167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监察厅 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监察局,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全省教育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的领导下,根据省教育厅、监察厅的具体部署,不断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力度,努力探索执法监察的新思路、新方法,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确保了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维护了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和社会的稳定。但是,有一些地方也发生了考场作弊、违纪、冒名顶替上学屡禁不止的现象。为了搞好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现对今年的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重申和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各高等学校要把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招生学校在本地的招生计划、录取情况和收费项目及标准,通过宣传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增加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普通高中要加大对考生考试纪律和违纪舞弊上学处罚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考生抵制考试作弊和冒名顶替上学的自觉性。 二、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各省辖市、县(市)教育局和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考点负责人和监考老师的教育和培训,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熟悉国家招生考试的政策和各项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同时,要教育招生考试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一律不准参加监考和招生录取工作。 三、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豫教监[2001]16号),与招生考试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参与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保证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全面落实。2002年,需要强化的几项工作:一是报名阶段,要防止高中2年级学生、违纪舞弊上学被清退处理的考生报名参加统考;二是统考阶段,要重点检查各考点考试组织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监考、主考不负责任,放松管理不按章办事者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同时要严防法人作弊;各考场监考老师要在黑板上公布自己的姓名,做到双向监督;三是评卷和建档阶段,要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参与;四是录取阶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哪一级组织,哪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同志负责监督检查,即高招由省里负责,中招(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等)由各市负责;各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网上录取的新情况,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高校依法编制招生章程和录取中落实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作用;五是新生入校复查阶段,各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复查工作,并认真做好对冒名顶替、替考上学违纪考生的处理。 四、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责,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一旦出现违纪和重大事件,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除按规定处理当事者和考生外,还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对考点的管理,对以往发生过或可能发生考试严重作弊情况的地方,上一级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帮助工作,力争做到每一个考点都有一名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重点巡视,加强监督检查。 五、要认真严肃查处2001年违纪舞弊上学案件。有违纪舞弊上学案件的各省辖市教育局、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查案工作的领导,市、县二级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必要的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发生在本地区的违纪舞弊案件逐一进行立案查处。参与查案工作的人员应增强责任感,严肃工作纪律,排除各种干扰,杜绝不正之风。无论案件涉及到谁,都要排除阻力,一查到底。周口、商丘两市,要通过查案,认真分析违纪舞弊上学屡禁不止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使冒名顶替、替考上学等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的查处工作5月30日前结束,各有关省辖市的查案工作总结6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教育厅、监察厅。查案工作结束后,全省整个查案工作情况要进行通报。 六、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监察厅成立招生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驻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组长,省纪委常委刘卫华、省招办主任孙洪臣任副组长,驻省教育厅监察室主任倪传忠、省监察厅执法室副处长刘国际、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石品、省招办党委成员、纪委书记、郑州大学监察处长孙志礼、河南大学监察处长程明月、河师大监察处长王卫国、郑州工程学院监察处长高学文、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纪委副书记刘杨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倪传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监察室,联系人:吕向阳,电话:(0371)5900737;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联系人:电话:(0371)6319467。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监察厅 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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