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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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监发2000年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研究制定了《关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铁使用效益,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近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反府败抓源头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进行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有许多工作没有展开,尚未形成相应的规范,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也比较窄;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今年初,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现就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是公共财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机制。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我国采购机关的采购活动很不规范,铺张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滋生的腐败问题相当严重,必须实行改革。国外的经验和国内的试点都证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的使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效益的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可以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监督,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还可以促进平等竞争,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目前,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场供应越来越丰富,这既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必然要求,也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自觉地、积极地做好这项工作。要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相关的办法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稳步地进行。中央一级、省一级、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市一级,以及有条件的地(市)一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关系相对简单、采购量比较大的部门的落实工作。2000年这项工作要达到以下阶段性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组织协调政府采购工作;要明确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一级、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市一级,以及有条件的地(市)一级都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纳入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要分开设立,形成制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对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资金额度作出规定。各地区要按照先大后小、逐步扩大规模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统一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确定采购范围。大宗物资如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投资额较大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和经常性的服务项目,以及单价不高但批量较大的商品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适度确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资金额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都要严格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在招标中要注意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不得以地区和部门的利益确定供应商的范围和条件。对暂时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工程和服务也要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 (三)初步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络。要运用多种形式,通过一定的途径,公开发布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机关、供应商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等信息资料,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创造条件,增强社会服务功能。要加紧研制政府采购的计算机软件,逐步建立电子信息窗、资料库和电子商务系统。 (四)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用品的配备标准。所定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既要适合工作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防止铺张浪费,做到基本合理、相对统一、易于掌握。 三、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实现今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目标,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扎实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地区都要明确一名政府负责人主管这项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细化目标,明确要求,把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有效的政策指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监察机关要加强工作协调,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按照《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 (二)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条例》,并加快《政府采购法》的调研论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具体的规定。要对供应商和中介组织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进行研究。要制定公开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具体办法。 (三)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政府采购队伍,对于推动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十分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同时,要明确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资格,制定严格的行为准则,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中,严格执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中违规操作,或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应给予相应处罚。要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等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以及在采购活动中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确保采购资金得到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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