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08-04-22浏览:470设置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确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对于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被检举、控告人在党、政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拥有的权利

  1、对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有权要求党、政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政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出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被检举、控告人在党、政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配合党、政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收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收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五、当事人应该如何正确地运用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第一,权利和义务是当事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阻挠、压制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都是不容许的,而当事人不履行这些义务,也是不容许的。

  第二,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当事人既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也必须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义务是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侵犯权利要追究责任,不尽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究责任。

  第三,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两方面来说,不管是检举、控告、申诉人,还是被检举、控告人,他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一方面要保证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不准对他们歧视、刁难、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要使被检举、控告人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不允许发生不准他们解释、说明、申辩,以及调查、处理结论不同本人见面的现象。任何人、任何组织和单位侵犯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侵犯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都是不能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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