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纪委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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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 豫纪发[2005]10号 (2005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机关良好形象,保障机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委同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饮酒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重大庆典、重要对省外公务接待活动等除外); (二)不准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 (三)不准因饮酒失密、泄密; (四)不准因饮酒造成人身伤害; (五)不准因饮酒损害公私财物; (六)不准饮酒中划拳行令; (七)不准酒后驾车; (八)不准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机关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行为的,参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豫发[1999]1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机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强化管理,确保本规定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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