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3-09-30浏览:1084设置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八项规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我校《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关于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我校加强对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若干意见”及我校“实施办法”的情况;

1. 改进调查研究情况。

2. 减少会议活动数量、控制规模和经费、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精简各类文件简报,改进文风会风情况。

3. 规范出访活动,实行出访计划管理,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工作,杜绝无实质性任务、照顾性出访及绕道、顺访、超时情况。

4. 遵守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等规定情况。

5. 改进重大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改进领导同志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情况。

6. 严格公务接待、压缩经费开支等厉行节约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自查自纠。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及学校“实施办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逐一对照检查,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二)明察暗访。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及学校“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抽查。组成检查组对重点部门、重点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及学校“实施办法”情况进行抽查。

(四)集中检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及学校“实施办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可以与责任制年中督导、年底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

(五)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邮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积极发现和回应网络等媒体的曝光和监督,对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及学校“实施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问责、党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

对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对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安排陪同人员的领导和当事人批评教育。

对违规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对工作用餐中饮酒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对借调查研究之机违规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并退赔所用公款。

(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

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的,视情节基于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对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和节庆活动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

对摊派、转嫁会议活动经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对印发的文件简报无实质内容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对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

对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四)对违反规范出访活动规定的处理。

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安排无实质性任务、照顾性出访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单位责任。

(五)对违反厉行节约规定的处理。

对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的,超标准核销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对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并退赔所用公款。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及学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公共财产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把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及学校“实施办法”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严格执行纪律、严肃责任追究。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及学校“实施办法”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结果运用

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及学校“实施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检查结果报校党委,并作为干部综合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纪委

20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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