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

时间:2016-07-31浏览:271设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严肃问责激发担当履责,成为我们党管党治党新实践的鲜明特色。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党的问责工作重要原则,成为必须遵循的问责铁律之一。

  源自管党治党新实践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主要责任人,时任衡阳市委书记童名谦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因玩忽职守获罪。涉案的467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的,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

  一位法学家曾说,对违规者最大的震慑,来自于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只有坚持不纵容、不遗漏,把该打的板子打下去,问责利器才能真正发威,形成震慑。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各级党组织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探索实践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三年多来,管党治党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化和有力实践,是消除制度“破窗效应”,形成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良好氛围,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有力举措。

  处处体现从严

  通观问责条例,处处体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推动对失职失责行为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的责任追究。

  从问责主体和对象看,问责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强调既会追究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又会追究党组织的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织就了无处不在的“问责之网”,使每个党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体会到“严”的要求。

  从问责的情形和方式看,问责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剑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五类失职失责情形,而且设置了兜底条款,可以使所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都被涵盖到问责情形之内;而在问责方式上,问责条例梳理和规范了7种方式,分别对应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改变了之前问责方式种类多、区分难的局面,形成了全链条式制度闭环,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特别是终身问责规定,为“严”的原则再添重磅砝码。这一规定,封住了网开一面的可能、打消了一些人的幻想,让担责者没有退路、惟有担当,也向全党全社会庄严宣示:党员领导干部一旦懈怠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不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问责的“板子”都将追随而至。

  值得一提的是,问责条例还以明确的程序规定,打出一套组合拳,从细节上保障“严”的原则落实。比如,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加深本人认识,也让其他党员干部引以为戒;明确了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要求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问责典型,一般应向社会公开,有效放大问责的震慑作用。

  释放强烈信号

  问责,问是手段,督促履责才是目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将“板子”打向了管党治党中的“甩手掌柜”“太平官”和“老好人”,也给“关键少数”们吹响了“冲锋号”、戴上了紧箍咒:权力意味责任,责任必须担当,不担责就要被问责。

  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要释放强烈的政治信号,不断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管好自己、管好下属,努力工作、干事创业,形成不待扬鞭自奋蹄的良好局面。

  2015年9月,中央纪委转发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党内严重警告并免职的通报,在当地引起很大震动。“通报指出李庆贵同志存在的问题,是对我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对我本人最大的警醒”,作为接任者,新乡市委书记舒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他决心牢记前车之鉴,深刻吸取教训,带头把管党治党抓实抓牢。

  严是爱,松是害,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管党治党中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中落实“严”的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根本保障。(记者 杨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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