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治责任 聚焦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时间:2016-07-24浏览:124设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7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百名红通人员”付耀波、张清曌忏悔录,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有这样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由于我们犯罪,原单位的多名领导被判刑和处分……”

  此言非虚。

  今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7起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其中,因付、张涉嫌贪污公款并外逃,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辽宁省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及其上级单位市人社局共十余名领导干部,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有的还因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

  “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启动问责的一个重要情形。日前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此有着明确表述。在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为责任追究提供了“问题清单”。

  抛开“其他应当问责”的兜底条款不谈,前五个方面的问责情形,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都能清楚“定位”、准确“比对”,既不陌生,也不新鲜——

  因单位多次发生公款旅游等问题,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问责,是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典型。

  对巡视、抽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等人被问责,堪称“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代表。

  因下属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山西省古交市交通局党总支书记闫祥明等人被问责,足见“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教训之深。

  ……

  从林林总总的问责案例中不难发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但又并非贪大求全、面面俱到。

  “《条例》抓住了主要矛盾,找准了突出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说,《条例》聚焦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聚焦政治责任开展问责,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厚植党执政政治基础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仍然突出。这些问题,说到底就是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

  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到全面从严治党,再到党的建设……党的责任无处不在。无论是塌方式腐败、拉票贿选案等重大事件,还是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四风”问题,抑或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都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不到位的具体体现。

  “党的责任就是政治责任。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就是要问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的政治责任。”杨伟东说。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据统计,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有关的有100多部,其中,专门规定就有12部。但这些法规制度多是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作出规定,并未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为此,整合问责制度,形成基础性党内法规,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

  《条例》篇幅不长,但无不紧扣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虽是“问题清单”、“负面清单”,却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政治责任、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正面遵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制定《条例》的目的,就在于高悬问责利剑,宣示责任追究动真碰硬、一追到底的决心。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北京市委党校副教授元跃旗表示。(记者 瞿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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