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三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时间:2020-03-11浏览:954设置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这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为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纪委监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负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规定》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的原则、责任内容、责任落实、监督追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关于责任内容,《规定》指出,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并开列12条主要内容;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并开列11条主要内容。在责任落实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如“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等。在监督追责方面,则指出“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等,以有力制度保障,推动党委(党组)把责任担当起来、落到实处。

    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党委书记肩负着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规定》明确要求,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党委书记要把领班子、带队伍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使党员干部时时感受纪律约束,这也是落实“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规定》强调,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纪委监委肩负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要准确把握职责边界,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督促推动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同时增强协作配合意识,积极为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规则》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协助党委抓好管党治党责任,建设良好政治生态。同时,聚焦职责定位,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关键少数的监督,精准严肃问责,督促推动党组织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把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起来、一体落实。三者都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方面,相互贯通、辩证统一,最终统一于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没有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就难以履行。离开了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有力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就很难抓住。必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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