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的通知 豫纪发[2000]29号 各省辖市委、政府、纪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省直机关纪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制定了具体规定,并已按系统下发执行。 最近,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中纪发[2000]9号),通知明确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规定不仅适用于中央机关各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也适用于地方对口部门的厅(局)级领导干部以及省、地(市)党委、政府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干部。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个人从事中央有关部门具体界定的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通知〉还要求地(厅)级领导干部要对照具体规定认真自查,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其组织处理。今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各地、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在中央纪委〈通知〉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定并抓好落实。省直有关单位在收到上级对口部委制定的具体规定后,组织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对照具体规定自我检查,并于接到上级对口部委制定的具体规定后的十日内将检查情况及纠正意见报省纪委(材料径送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 中共河南省纪委 20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