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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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 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第二章 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第七条 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 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九条 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条 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分管领导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 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等。

第十二条 纪委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党委决定。 第四章 组织协调的保障

第十四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第十五条 纪委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本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机构应当把纪委组织协调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党委或者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予以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 论: 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本报评论员 《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2005年7月11日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于2005年7月26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党的十五大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责任。党的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更是将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确立为纪委的一项主要任务。这是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与时俱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纪委能否完成好这一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能否调动反腐败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形成反腐败合力,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能否顺利进行。近年来,各级纪委按照党章的要求,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探索和实践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一些经验。《规定》在认真总结这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涵、原则、主要任务、程序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纪委切实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为党委决策和部署反腐败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反腐败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由我们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决定的。没有党委坚强有力的领导,纪委难以进行富有成效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纪委应当认真贯彻党委的统一部署,主动取得党委的支持,积极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对属于党委负责的事情,要当好参谋和助手;对属于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敢于负责,真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共同努力,协调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纪委作为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要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的原则,充分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完成其承担的反腐败各项任务,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真正形成反腐败的合力,取得实效。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切实抓住任务分解、督促检查、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对依照《规定》应由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纪委应当及时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同时要对各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促使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和纠正;对工作不力,屡屡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坚决予以追究,从而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中国廉政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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