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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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县处级、省辖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乡科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本级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市、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县(市、区)纪委监委进行审理。驻在部门党组根据县(市、区)纪委监委的审理意见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县处级、省辖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乡科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派出它的机关充分交换意见。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派出它的机关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工委将派出它的机关决定意见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双方意见报派出它的机关研究决定后,将派出它的机关决定意见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审查和审理的案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对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管辖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驻在部门未设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其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审查和审理,提出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上级纪委监委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下级纪委监委审查审理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后,由上级纪委监委交被审查人所在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将相关材料移交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提取相关材料,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通报或者报告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给予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以及给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县处级、乡科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驻在部门未设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县(市、区)各部门党组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县(市、区)纪委监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和县(市、区)纪委监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派出它的机关和直属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本级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省、省辖市纪检监察工委在派出它的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细则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监委承担。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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